中国资产评估报告在环境损失赔偿中的重要性

2017-11-08 20:25:20      点击:


积极预防环境危害后果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引起多方关注,引发诸如公益诉讼、修复生态、企业依法生产等一系列的话题

探讨。在最高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

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就是此次事件发生后首例宣判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07年以来,某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

外东侧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6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

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案发后,该公司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626640元。
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一

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该案的审理也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警醒政府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

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时应当如何取舍。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

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作用。
结合案发后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消除污染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裁判对

企业法定代表人适用了缓刑,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环境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该案中

法院的这一做法,对于引导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预防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修复

被破坏的生态或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灵活运用修复方式
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

、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
6月初至7月30日,尹某召集李某等5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

部由尹某收购。至2012年7月30日,尹某收购上述五人捕捞的水产品价值828784元人民币。
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以上述6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相

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6人采取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

的海洋生态环境。
一审法院对6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

时判决6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会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判和执

行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便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

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本案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针对

犯罪嫌疑人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应通过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据了解,目前各级法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灵活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

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修复

案件执行回访制度、专项环境修复基金制度、招投标制度,提高生效裁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鉴定意见往往是关系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但各级法院对鉴定

意见的采信持比较慎重的态度。法院如何认定和采信鉴定机构对损害赔偿的鉴定报告,是案件核心问

题。
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鉴定刚刚开始。鉴定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有

效的鉴定规则,鉴定人资质要求,鉴定人的职业道德,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鉴定结果的权威

性等等都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社会对环境损害赔偿也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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