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应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劳动力、资本、资源三大传统要素投入,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已很难继续维持下去。要努力实现经济行稳致远,顺利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主要增长动力必须做相应转换,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应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创新成果进行产权界定,还对创新产业进行合理资源配置,营造产权交易环境,使创新活动能够合法、有序地进入市场,充分实现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激励和保护创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
进入新时代,科技创新面临更为艰巨复杂的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和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持续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提供动力。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属改革,扩大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大幅提升我国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效益。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将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科技创新的全过程,以高质量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制度经验,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过去几年,我国根据新形势、新发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四部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又作了进一步修改。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确认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发挥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优势,着力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制度基于创新而生,由于创新而变。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正在兴起,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新挑战。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律与民法典之间,以及各单行法律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套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新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完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管辖规则,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备足知识产权领域反制法律和政策工具箱。
三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合作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手段,试图通过技术壁垒、实体清单等方式,加大对我国科技创新的全方位打压,迫切需要我们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实力和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统筹推进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构建“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加强内外平衡保护,既依法严格保护在华外资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也要防范外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危害我国科技创新;推动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在维护多边体制主渠道的前提下,利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制度,开展对话,推动沿线国家支持与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立场。加大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努力培育认同中国立场的机构与个人,增信释疑,凝聚共识,为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国际科技治理提供沟通交流的渠道和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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