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 土地使用权评估流程
2017-11-08 20:18:25 点击:
1、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有关事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时间、委托方、评估范围、基准日要求
等)。
2、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
3、检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土地产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宗地划分是否合理,四
至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
4、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自然条件(包括人口、面积、气候、水文、土壤)、行政区划、经济
发展(包括经济结构、主要产品、工农业总产值、居民收入、社会投资状况等)、城市规划与城市性质
、产业政策(与估价对象相关类型的产业分布、产品销售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等。
5、现场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筑物名称、
建构筑物结构、用途等,周围交通条件、环境条件、集聚状况等。
6、调配待估宗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开发费用水平。
7、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地价水平、房屋建筑物成本、售价、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征地水
平、有关税费、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待估宗地在基准地价中的土地级别、交易状况。
8、根据估价对象特点,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思路,选样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初步测算,并确
定最终地价。
土地使用权确认程序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
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
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
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
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
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
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
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
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
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
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
司法审查。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
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
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
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
等)。
2、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
3、检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土地产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宗地划分是否合理,四
至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
4、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自然条件(包括人口、面积、气候、水文、土壤)、行政区划、经济
发展(包括经济结构、主要产品、工农业总产值、居民收入、社会投资状况等)、城市规划与城市性质
、产业政策(与估价对象相关类型的产业分布、产品销售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等。
5、现场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筑物名称、
建构筑物结构、用途等,周围交通条件、环境条件、集聚状况等。
6、调配待估宗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开发费用水平。
7、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地价水平、房屋建筑物成本、售价、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征地水
平、有关税费、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待估宗地在基准地价中的土地级别、交易状况。
8、根据估价对象特点,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思路,选样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初步测算,并确
定最终地价。
土地使用权确认程序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
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
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
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
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
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
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
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
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
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
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
司法审查。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
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
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
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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